2024年8月13日,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、副主席李再勇的受贿、滥用职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。判决结果为:李再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滥用职权罪则被判有期徒刑七年。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,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将被依法追缴充公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
审理过程中发现,自1998年至2023年间,李再勇利用其在多个重要岗位上的权力和影响力,包括担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书记、黔东南州副州长等职务期间,为他人在工程承包、土地征收、项目规划等方面提供便利,非法收受的财物总价值超过4.32亿元人民币,其中大部分贿赂款项尚未实际收取。此外,他在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期间,违反规定强行推动旅游项目开发,导致生态环境受损,经济损失达8645万余元。李再勇在调查中主动坦白了滥用职权的事实,这是监察机关之前未知的。
法院认定李再勇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,考虑到其受贿金额巨大、情节严重、社会影响恶劣,以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,理论上应判处极刑。同时,其滥用职权行为也造成了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,应受到法律制裁。鉴于李再勇大部分受贿未遂,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情况,滥用职权方面有自首情节,并且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,具有重大立功表现,加之其认罪态度良好,积极退赃,大部分违法所得已被追回,因此在量刑时考虑了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,作出了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