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一家饭店的老板张某,有一天带着300斤冷肉来到王某的摊位,请求帮助绞碎这些肉。尽管王某当时已经结束营业,鉴于张某是常客,他还是好心借用附近肉铺的绞肉机来帮忙。不幸的是,在操作过程中,王某的手不慎被卷入机器,导致重伤,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。
面对这一不幸事件,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。法院在审理中指出,尽管这些肉是张某三个月前从王某那里购得,但三个月后要求绞肉并不属于原始买卖交易的附带责任。考虑到王某无偿提供了帮助,而且这些肉是为了饭店经营所用,法院认定王某与饭店之间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。
最终,法院作出裁决:王某需自行承担70%的主要责任;而张某则承担30%的次要责任,需向王某支付19万元左右的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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